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饲养犬只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最高可处五千元罚款……养犬也要依法进行了。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健全养犬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收容,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

实行犬只登记和免疫制度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要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要符合具有固定住所、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条件。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携带犬只外出,要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为犬只佩戴嘴套。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场所等。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建立犬只收容场所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场所,对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免疫、救助、处置。

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和志愿者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不按《条例》规定进行犬只登记和免疫、不文明养犬等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的每户两只的养犬登记按期办理延续登记的,继续有效。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或者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 动物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