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买回家第二天就生病,上吐下泻……”3月29日,市民储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2256110反映,她在颍州区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博美”幼犬,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及犬冠状病毒。经过数天治疗,幼犬最终死亡。储女士找到宠物店老板讨要说法,但对方一直未回应,也未给予赔偿。
随后,记者进行了采访。当天下午,经协商,宠物店老板表示愿意退还储女士购买幼犬的费用并赔偿她给幼犬治病的费用。
昨日,储女士已收到退款及赔偿。
幼犬买回家次日就生病了
市民储女士告诉记者,3月15日,她在颍州区一家宠物店以1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两个月大的“博美”幼犬,宠物店老板并未向她提供犬只检疫合格证明。
“小狗带回家的第二天,就出现了呕吐和拉稀情况。”储女士说,随后,她联系了宠物店老板,对方称可能是一次性喂食太多,幼犬出现消化不良所致,让她暂停喂食。接下来的两天,储女士按照宠物店老板的方法照顾幼犬。3月18日,幼犬停止拉稀、呕吐,储女士便继续给它喂食。
“看到它不吐不拉了,我以为它好了。”储女士说,没想到,18日晚,幼犬再次呕吐、拉稀,排泄物呈果冻状并带有血迹。她当即将幼犬带到颍东区一家宠物医院求治。“宠物医生检测后说,它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和犬冠状病毒,感染此类病毒的幼犬死亡率极高。宠物医生还告知我,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为7至14天,在她购买时这只幼犬就可能感染了。”当晚,储女士就给幼犬办理了住进宠物医院接受治疗的手续。
3月26日,储女士接到宠物医院的电话,说幼犬死亡了。“幼犬住宠物医院治疗,花了1500元。”储女士说,她要求宠物店老板退还她购买幼犬的费用并赔偿治疗费。
经协商,宠物店同意退款并赔偿
3月29日,记者来到储女士曾给幼犬治疗的宠物医院。宠物医生李先生表示,他给这只幼犬做了两次检测,结果都显示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和犬冠状病毒。“感染了这类病毒的幼犬,死亡率极高。因感染犬细小病毒后幼犬只能存活一周左右,又称为‘星期狗’。”李先生说。
随后,记者来到储女士购犬的宠物店。该店老板称,储女士购买幼犬已超过24小时,责任不在宠物店。“这只小狗在店里并没有出现拉稀、呕吐情况,是在她家里发病的,责任不在我。”
经过记者帮助沟通,当天下午,双方进行了协商。
昨日,储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协商,宠物店老板表示愿意退还她购买幼犬的费用并赔偿她给幼犬治病的费用。目前,她已收到了退款及赔偿,问题得到解决。
律师:出卖人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责任
对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表示,储女士向宠物店购买爱犬,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储女士购买的幼犬为标的物,而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出卖人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李龙表示,宠物店在将幼犬出售给储女士时,并未出示犬只检疫合格证明,且宠物医院诊断犬只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和犬冠状病毒,结合该幼犬死亡的事实以及犬细小病毒死亡率高、潜伏期为7天至14天的情形,可以认定储女士向宠物店购买犬只时该幼犬已患病。《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储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宠物店退还购买犬只的费用,赔偿检查费、治疗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