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市人社局的消息,由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到达我市,其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轻易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就人工费用进行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得低于12%;电力、通信等工程不得低于10%。并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不晚于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当期,可以提前拨付。

通知同时明确,要依法保障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升级改造业务系统,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人民法院对存款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得对带有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或含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名称字样的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不过,人民法院认定需要依法对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的,可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预冻结措施手续。对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所管理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用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关键词: 人民法院 工程施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