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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每月3000元,结果干了三天就被公司无故辞退,且试用三天的薪酬也不结算……”8月7日,兰州市民李女士向奔流新闻“记者帮”反映自己遇到的糟心事。

据了解,7月26日,李女士在58同城上看到甘肃金勇涛商贸有限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7月27日她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就直接前往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于7月31日到岗上班,但是上班三天后,就被公司老板无故辞退,并且李女士也没拿到相应的报酬。8月4日晚,李女士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索要三天试用期的工资,但被对方拒绝了。

对于李女士反映的情况,8月7日一早,记者电话联系到甘肃金勇涛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赵先生,对方表示,主要是因为李女士业务能力不足,所以才辞退。薪资方面随后会联系李女士给予解决。

当日中午11点,李女士收到了甘肃金勇涛商贸有限公司微信转账的三天试用期工资,总计300元。

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亮表示: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文·图丨奔流新闻记者 张艾萍

(奔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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