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被一伙人持刀棍闯进家打成轻伤,17年后两嫌犯落网被批捕;律师:案发后受害人即报警,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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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唐先生反馈,17年前他被一伙人持刀棍闯进家中打断左手,经鉴定系轻伤一级,如今2嫌犯落网被逮捕,希望警方对其他嫌犯加大追捕力度。
今年36岁的唐先生,老家在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才湾镇农村,如今开有一家公司做生意。
他告诉记者,2006年8月5日下午3时左右,他和大哥正在老家的客厅里看电视,突然闯进来一伙持砍刀和棍棒的男子,“我认出其中一人系我小学同学唐某,他们共10余人,个个身强体壮,不由分说将我兄弟俩按在地上毒打。”
他说,当年他19岁,高考完后一直在家里,他的眼镜被打碎,混乱中依稀记得有人问了一句,“他的手打断没有?”有人回答说,“断了。”
唐先生的大哥回忆说,当年他28岁,被那伙人按倒在地殴打时,他挣脱爬起来往外跑,跑到一块稻田边,那些人追了出来,摁住他继续殴打,他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后来趁机跑掉。
他说,他想跑回家救弟弟,但那伙人持刀恶狠狠地守在门口,让他不敢靠近。
家里的家具家电等被砸烂。
唐先生则称,他家独门独户,事发时父母在山上干活,“他们暴打我和大哥后,又将家里的彩色电视机、音响、影碟机和电话等砸烂,这些是我二哥给家里买的,当年他大学毕业后已经参加工作了,给家里添置了一些家具家电。”
唐先生说,他被打后疼痛难忍,趁对方打砸家具家电时不备冲了出去,跑到1公里外的一户人家,“我借他家的电话,拨打了120和110报警。”
他回忆说,当初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30分钟,后来对方扬长而去。
案发后,一名目击者介绍称,当天下午3时左右,他看到一辆小车和几辆摩托车上下来10多个人,他们拿着刀和棍,气势汹汹直接冲到唐先生家殴打他兄弟俩,“他兄弟俩被打后地上流有一摊血,唐先生浑身流着血,我看到都害怕。”
唐先生全身多处受伤。
随即,120救护车将唐先生送到全州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他有一条长约4cm的头皮裂伤口,深达皮下,同时头上、手上和左腿等全身多处受伤,初步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桡骨远端线样骨折,要求他住院治疗。
记者在唐先生提供的当初保留的一份病危通知单上看到,事发当天下午6:50,该医院给他下达病危通知称他“病势危急。”
他说,住院期间民警曾到医院看望过他,叫他好好养伤,他们正在全力侦破此案。
记者检索发现,2006年8月18日,广西日报社主办的《南国早报》曾对此报道称,当时10多个拿砍刀、木棍的陌生男子忽然冲进唐先生家,将兄弟俩打伤,打人原因疑与当地一村民承包拉高压线与他家发生矛盾有关。
该报道还介绍说,除唐先生家外,当时还有好几位村民被打,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那位村民拉高压线要求从他们山林上方经过遭拒,对此警方已展开调查。
唐先生提供的一份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显示,他住在外二科,同年8月25日出院,共住院20天。
出院后,民警找他做了笔录。
全州县公安局的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显示,2006年8月16日鉴定唐先生的损伤属实,鉴定结论为轻伤。
2022年11月24日,全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一份关于唐先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情况说明称,当初他被人用木棒等致伤头部、左前臂等处,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初的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属轻伤。”
同时还称,通过翻阅并审查当时鉴定档案中的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材料、肱骨CR报告单、CT检查会诊报告单,其左桡骨远端骨折属实,依据2013年8月30日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综合分析认为唐先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唐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一直没有嫌犯落网的消息,每次找办案人员打听情况,都称尚在侦办中。
他说,事后他打听到当时参与殴打他的除那名小学同学唐某外,还有另外3位当地村民。
2007年7月,他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一封控告状,请求警方根据该4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尽快侦破了结此案。”
后来,他曾多次致电或前往全州县才湾镇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他们给我的答复均是正在调查。”
唐先生说,17年来他不间断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2022年11月1日,全州县公安局给唐他补了一份立案告知书,称他被故意伤害罪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辖区范围,决定立案侦查。
警方2022年补办的立案告知书。
2023年3月,他找全州一名律师给最高检写了一封控告信,反映自己当初的不幸遭遇。
“今年5月1日,我突然接到办案民警通知,叫我回一趟老家做笔录。”唐先生说,他这才得知,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被引起高度重视。
5月19日,全州县公安局告诉唐先生,当年该局才湾派出所已立他被故意伤害案侦查,目前已有2名嫌犯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月7日,全州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截至目前有2人落网被执行逮捕,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针对唐先生所说的其他嫌疑人问题,目前他们正在加紧侦办。
全州县检察院则称,他们正在全力办理此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员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追诉期限延长的特殊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他说,该案中由于案发时2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这符合立案标准,尽管17年后2人才被捉拿归案,表面看超过了追诉时效,但在此期间受害人唐先生不断维权控告,符合延长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形,因此该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付建主任进一步解释说,《刑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中,唐先生第一时间报警,并且17年内不间断维权,因此2人归案之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该受到追诉。
付建主任告诉记者,该案中2嫌犯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3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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