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4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食品吹成“神药”,罚款88万元!

2022年12月13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8.6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展厅、电视台、互联网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对普通食品宣传有疾病治疗等功效,且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虾青素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新冠肺炎的抑制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是食品经营主体,其经营的是预包装普通食品。当事人为了牟利,通过经营场所展厅、电视台、互联网等载体发布违法广告,吸引消费者和加盟商的眼球。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虾青素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新冠肺炎的抑制作用”等违法广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重违严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产爬行垫谎称“韩国进口”,罚款27万元!

2022年,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7.570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经调查,当事人先后多次购进国产XPE爬行垫和PVC爬行垫,在天猫、京东网络平台销售,并在上述网络平台宣称上述两种爬行垫是韩国原装进口、生产商是KJGLS Co.,Ltd,销售的两种爬行垫外包装还标有Parklon、韩国进口、产地韩国、生产商KJGLS Co.,Ltd的厂名及3C认证标志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爬行垫上标注的产地、生产厂名、3C认证标志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天猫、京东网络平台的广告内容与实际销售的两种爬行垫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产品包装以“韩国进口”“产地:韩国”“生产商:KJGLS Co.,Ltd”(韩国公司)及KJGLS Co.,Ltd 的3C认证标志等内容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搭便车”案例的查处对违规网络销售商形成了有力震慑。

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2022年12月1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大厅内广告牌中发布有“约半小时通达即墨全城至大青岛生活圈”“2创智央芯抢占价格洼地、板块价值迸发在即,升值潜力巨大”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围绕房地产违法广告,引起大量投诉与信访等不良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处,对房地产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震慑作用,有助于减少房地产行业广告乱象,营造守法经营、合法买卖的良好营销环境。

门诊虚假宣传保健品,罚款5万元!

2022年8月30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门诊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根据案源线索,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召开宣传会介绍产品时,宣称“所有的产品基本都是大公司的,百年企业”,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销售的普通产品“都属于保健食品”,且介绍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下老年人对医疗、保险、保健食品等养老产业产生了更多的需求和期待,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商机”,通过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面对面的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产品,导致近年来涉老年人的各种案件多发频发。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紧盯涉及老年人群体的举报线索,逐条梳理,认真分析研判,多方面多渠道获取证据,同时加快办案进度,加强调解挽损,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群体健康、财产安全。

销售进口烧酒“缺斤短两”,罚款3万元!

2023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烧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函,反映某公司销售的烧酒(生产日期:20220629,标注净含量:360mL)经检验净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从韩国进口上述烧酒,数量为24000瓶(1200箱/8640升),并缴纳相关税费。当事人进口上述商品,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之后,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全部销售至某公司,销售货值金额为16.8145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的预包装。定量包装商品已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主要形式,其净含量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对“缺斤短两”商家形成了强大震慑,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霸王条款!

2022年10月10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内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此费用一旦交付,不可退费,只可转让,转让必须告知甲方,须跟甲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内容乙方如有违反,违反第一次警告处理,违反第二次对乙方做退宿不退钱处理。”“乙方入住期间,甲方对乙方疾病、意外、个人财产等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整本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你有我无”,仅规定消费者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上述条款不同程度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告知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商业广告宣传,罚!

2023年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日,根据案源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功能、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另外,当事人在建军95周年之际,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建军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 1927-2022”“买二送四 钜惠来袭(买2瓶90粒送4瓶90粒) 规格:90粒 活动到手共6瓶!限时抢购”及产品照片、活动购买链接等内容,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营销效果,通过微信公众号违法宣传,误导消费者,给公众健康带来风险;将庆祝活动商业化,把重大活动和所推销的商品联系起来,有损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普通产品、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宣传产品功能、功效等误导消费者的营销行为,捍卫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同时,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

生产重金属超标的花生酱,罚!

2023年1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厂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0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厂生产的“花生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铅在生物体内积累,会造成慢性中毒,影响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想要减少食品中铅等重金属超标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必须依法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管理,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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